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一)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二)国家...
第九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公社、镇成立选举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领导下,主持本级人民代表...
人民公社、镇选举委员会由九至十三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由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或革命委员会)提名同有关方面协商产生,...
(三)组织选民提名推荐和协商讨论代表候选人,并公布其名单,向选举委员会汇报选民的意见。(四)安排投票选举事务,负责具体准备工作。(五)协同选举委员会派出...
乡、镇选举委员会受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选举委员会的委托,办理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第七条 选区选举工作组的任务:(一)划...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县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主任会议在代表中提名,全体会议通过。”十一、将...
一、第四条修改为:“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有适当数量的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以及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二、第八条第...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或各代表团(组)从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选举委员会的办事机构。选区设选举小组,负责组织本选区的选举工作。省、设区...
第九条 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与有关方面协商提名,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县级选举委员会由9至17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2至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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